建立健全科研道德风险防控体系 防范科研不端行为

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

在科学社会化、科研职业化、科技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道德问题日益凸显。近年来,国内外不少科研不端行为屡屡被披露,且有蔓延趋势,引起了全球科技界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在高校、科技界存在着用不符合科研道德规范的手段去实现社会价值目标(如获取奖励、课题、职称等)的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败坏了本应科学严谨的科研风气。现就目前科研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问题产生的原因、应该采取的主要措施等进行探讨。

一、科研道德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伪造数据,虚报科研成果

为了符合自己的主观愿望,达到某个指标,有些科技人员或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和实验数据,或两篇或多篇文章使用不同角度的一个实验图片进行佐证,骗取课题验收或成果鉴定,或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社会效益,以谋取各种荣誉、奖励和利益。

(二)简单拼凑,造成科学研究低水平重复

一部分科技人员为了获得好的发展前景,又不愿意花费更多的精力。他们往往不是从国家需要和科技发展需求出发,而是围绕自己业务熟悉的小圈子搞研究,懒于创新,投机取巧,要么重复别人的东西,盲目立项,甚至专门跟在别人后面模仿;要么重复自己的,对研究项目改头换面,向不同的部门申请立项,或者把一篇论文拆分成几篇小文章,改头换面多处发表,只追求文章数量而不注重质量。由于低水平重复,缺乏原创性研究,造成我国科技资源的大量浪费,致使科学研究的产出率低,科技竞争力逐年下降。

(三)抄袭剽窃,把科学研究蜕变为“商品”

有的是移花接木,从剽窃学术观点,到整节、整段、整篇照搬;有的是专抄国外文章,侵吞他人成果;还有买卖论文,互相署名,自己交版面费发表文章,花钱买刊号;有的小团体形成共识,为了在某个时间突出某个人的成绩,作为评奖或提职称的依据,将团队成员的成果累计到该人身上,下一年度又堆积到另一个人身上,是学术与金钱、学术与权利的交易成为一种“潜规则”。

(四)学术垄断,排斥异己,在学术问题上巧取豪夺

一是妄自尊大,论资排辈,排斥他人学术观点,压制同行或青年学者,甚至凭借手中权力公然掠夺他人作品;二是进行科研项目的垄断,互相利用,关系评审,内定项目,对项目进行二次转包;三是借助自己的作用,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名誉、钱财和地位。

二、产生科研道德不端行为的原因

(一)科研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成为科研道德不端行为的外部助推力。

所谓科研制度,乃是学术科研机构对科研活动进行规划和组织、进行权力分配和资源分配、确定科研规范、行业道德和晋级标准、实施奖惩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它包括科研法律制度、科研评价制度、科研奖励制度、科研惩处制度等一系列具体的制度。通过发挥科研制度的功能,能够规范约束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使他们的科研行为符合科研道德规范。当前,中国的科研制度体系已基本建构,但是远未达到健全完善的程度,还存在诸多问题。

1、科研法律意识淡薄

首先,科研法律设计存在制度缺失和界定不明的问题。这突出表现在有些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依据、标准和尺度模糊不清。例如,对抄袭、剽窃的认定就容易引发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999年1月国家版权局对于如何认定抄袭和剽窃作了进一步解释:“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是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均存在不做具体界定和模糊解释问题。这样就难以禁绝钻制度漏洞而东拼西凑、片段抄袭的科研不端行为。另外,表现在惩处的内容欠详实,缺乏可操作性;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缺乏有机配合;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过窄等等。

其次,科研法制观念比较薄弱。如学术界许多人将科研过程中的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行为仅认为是科研态度不严谨、科研道德失范,而没有认识到其实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如造成的影响严重,还会被处以刑罚。因此学术界甚至出现了因抄袭、剽窃行为被人举报,恼羞成怒反而将举报人告上法庭的现象。

2、科研奖励制度不完善

科研查新、查假制度不健全。在科研论文、科研著作、教材的发表、出版过程中缺乏查新制度。一些学术科研机构的科研评审过程中,一般只有对成果有疑义时才进行查新、查假工作,致使低水平重复、抄袭、剽窃等现象反复出现。科研异议制度不完善。尽管许多学术科研机构在科研奖励中都实行公示制度,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或完成人有异议,以及存在剽窃抄袭行为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多少日内向某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但实际上缺乏有效的接受外界质疑、异议的反馈信息的可行性机制,学术科研机构的一些意见反馈征集也流于形式,难以获得实质性异议。

3、科研惩处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科研道德规范的监督管理机构并不缺乏,如教育部2006年成立了学风建设委员会,基本上各大学都赋予了校学术委员会一科研道德规范监督管理的职能,也都制定了“科研(或学术)道德规范准则”但普遍存在监督管理执行不力、规范准则千篇一律的情况,且对已经曝光的科研不端行为惩处不力。一些学术科研机构由于没有制定明确具体的可执行操作的程序,就使得惩处标准不明,具有随意性。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罚的力度较轻,处罚的损失与可能获得的奖励之间存在明显差别,不具惩罚性。例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罚则”的规定,对违反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行为,即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罚款100元至5000元。而国内很多高校对教师在报刊上发表的文章,被SCI、ISTP、SSCI检索系统收录、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以及著名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动辄上千上万的奖励形成强烈反差,这样的罚款数额显然难以对试图越轨者产生很强的威慑力。

4、科研评价制度不科学。

现行的科技评估体系,是一把“双刃剑”。在衡量科学家水平能力之时,试图建立一种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既有综合性又具体明确。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则往往过于强调论文的篇数、项目的多少和资金的多寡,以数量取代质量,从而忽视了科技人员的实际贡献和在不同领域发挥的作用。

同时,由于这种评价标准带来的评价结果又过于直接和紧密的与个人的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工资奖金挂钩,与单位的绩效考核、领导政绩挂钩,与科研项目评审、科研经费分配挂钩,使得被评者自觉不自觉地片面追求文章、项目和经费的数量,滋养了一种浮躁的心态,甚至为此不顾一切,不择手段,失去做人的基本准则。因此,应该深刻认识评价标准对科技人员的行为导向作业,从科研工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出发,避免评价体系的单一性和片面性。

(二)利益驱动和人性弱点过度膨胀是科研道德不端行为的内在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刺激和物欲诱惑无所不在,当科技工作者贪图享乐、满足私利的欲望抵制不了外界的利益诱惑时,就会背离科研精神,注重和追求金钱、荣誉等物化指标,人性的弱点就会摆脱道德的防线而恶性膨胀和自由扩散。我们可以在总体上将目前的学术不端现象归结为社会转型期的结构性或体制性问题,但并不意味着科技工作者本身的道德责任可以因此得到宽宥和推卸。一个学者为了争名逐利,放弃最基本的学术道德,放弃做人的良知,就会导致人格的商品化,走向歧途。

(三)学术批评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为科研道德不端行为容留了空间

从现行的防范机制上看,往往正常的学术批判难以开展,学术监督和制约机制几乎处于一种缺失的状态,从而进一步助长了学术不端行为的蔓延,甚至愈演愈烈。作为一个整体的学术界,对于揭露出来的科研道德不端行为并未群起攻之、大加鞭挞,或及时制定严密的预防措施,而常常是彼此包容,还有是单位实行自我保护,“利益共同体”的关系导致他们对学术不端问题得不到应有的追究和防范,导致一些知名专家和年轻有为的学者也为了某种利益而陷入了剽窃和抄袭的泥潭。当大量不合格甚至虚假的产品在一个缺乏监督和制约的环境中频频产生的时候,就必须从预防、控制和纠正等方面去进行反思和补救。

(四)违规成本太低成为科研道德不端行为的心里诱因

相比国外科研不端行为的高处罚成本,我国尽管对科研不端行为有所处理,但处罚力度还不够,这使得个别科研工作者心存侥幸心理;再加上互联网的发达,使科研不端行为人对信息资源的获取、剽窃他人成果更为容易,但是科研项目验收者对信息资源出处的审查和核对却相对困难。

三、健全科研制度的主要措施

针对科研制度体系出现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着重健全完善以下几项主要的科研制度及其实施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科研不端行为的出现。

(一)健全科研法制宣传机制

科研法制既是导引、规范科研人员行为的依据,也是判定其行为是否合乎规范的标准和尺度。要建立健全法制教育宣传体系,通过宣传教育、社会舆论、褒贬奖惩、借鉴国外经验等各种措施全面强化科研人员的法制观念、法制意识和科研道德规范意识。要本着依法治研的精神,主动与相关部门合作,提高法律介入科学研究领域的频率与效能,在涉及科学研究与科研发展的法律规范上,严格执法,避免其流于纸面化。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明确具体的惩治科研不端行为的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实施机制,提高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二)健全科研查新制度

科研查新是针对申报的课题、投稿、申报奖励的成果,回溯一定时期(一般十年)的国内外文献信息,结合必要的调查,了解该课题和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情况,为评审专家做出评价结论提供参考。学术科研机构在课题申报、论著发表、科研奖励中应该普及科研查新制度,建立规范科学的查新程序,将科研查新结果作为评判依据。如在课题申报时,科研机构要组织专家核查科研课题在论点、研究开发目标、技术路线、技术内容、技术指标、技术水平等方面是否具有新颖性,以及该课题国内外的研究开发状况及其研究开发的深度及广度等。科研论著发表时,编辑部和出版社要认真核查科研论文和著作是否具有原创性及科研价值,是否属重复发表,是否有抄袭内容等,借以淘汰无新意、重复发表或抄袭的稿件,选择并编辑出高质量的科研论著。

(三)健全同行评议制度

同行评议是以评价者的主观判断为基础的一种评价方法,其特点是同行专家通过他对某一学科较深入的了解和丰富的知识对一项成果的价值作出评价和判断。但我国目前同行评议中的随机因素影响较多,评议结果容易带有个人知识结构、科研偏好、人情关系等干扰,因此还需要通过完善机制来约束和提高同行评议的权威性。为了保证评议人的科研水准和提高评议的透明度,要选择在专业领域公认的权威成立评议委员会。长期脱离本学科领域前沿而不能掌握最新趋势和进展的人员,不宜担任评议专家。要建立健全同行评议的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双向匿名制、利益相关回避制及无记名投票制度等。要探索建立科研机构评议专家信誉制度和记录追查制度,落实专家责任。要建立听证制度,探索扩大评议活动的公开化和被评审人的知情范围,逐步改变申报者无法知道评审标准和过程,只能听命于评委结果的局面。

(四)健全考核评价制度

考核评价是对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衡量和评价,确定其科研水平和科研贡献。要健全专家考评制度。应当选择那些学术造诣深、科研道德好、特别是来自学术科研第一线的公德正直的学者专家进入专家库。学术科研机构在学位论文答辩、科研论文发表、科研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立项与评审、科研奖项评定、优秀人才选拔等方面都应实施专家考核评价制度。要严格科研成果核查制度,加强对科研成果的原件审核,防止科研制假、伪冒等情况发生。要完善公示制度。对于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初评结果,应该保留一定的公示期。对于异议表达,可考虑国情特点,增加匿名反映的渠道和方式,如接受电子邮件反映问题等。要建立透明的考评程序。学术科研机构对于评审程序、评价指标体系、专家构成、评审结果及申述仲裁机制等都应完全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公正。

(五)健全科研惩处机制

恩格斯说:“虽然每一个阶级和行业都拥有各自的道德,但同时也破坏这种道德。如果他们能这样做而不受惩罚的话。”必须健全完善惩处机制,把制度规定落在实处。要成立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组织管理机构,如学术(或科研)道德委员会。可聘请相关学科的内外专家组成科研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具体负责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界定。要明确违规认定、调查处理程序和惩戒标准。科研机构应该制定可操作的处理科研举报的程序、正式进入调查的程序、相关人员的回避程序、保护举报人的证人的程序以及学术(或科研)道德委员会的处理程序等。要健全舆论曝光和警示制度。对科研不端行为,科研机构一经查实要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已取得的项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称号、奖励,直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不能顾忌“家丑外扬”、有损声誉而遮掩、护短,采取袒护一己之狭隘利益的“部门保护主义”。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科研工作者的科研不端行为和科研腐败行为的曝光力度,以儆效尤。

(六)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保护干部、保护科学家”是我们建立风险防控体系的目的,强化关口前移、做好每个环节的预警,是我们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根据目前现有的流程,结合各环节的特色,和相关部门就科研活动的监管措施做进一步的明确,真正从预防和控制两方面入手,建立健全融教育、制度、监督、责任于一体的风险防控机制,从细节上、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防范、降低岗位廉政风险,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科研环境的风清气正。

随着科研诚信工作的不断开展,我们更加深刻地体会到,在科学研究中,科研诚信是保证科学发现和发明创造的基础;在科技与经济结合中,科研诚信直接影响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科学普及中,全社会容不得科技界有丝毫违反科学精神的现象。为了保障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轨道,我们必须大力营造鼓励崇实、唯实、求实的政策环境,科技的本身是追求真理,作为追求真理、崇尚科学的践行者就必须率先克服虚荣浮躁的不良风气,建立求真务实的道德风尚,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为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中科院创新2020目标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