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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干部选好、选准,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经长宁区委研究决定,对上述同志进行任职前公示。

上述公示对象中需执行任职试用期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如对公示对象有情况反映的,可在公示期间向长宁区委组织部反映。

联系电话:12380,22051818,22051842(传真)

联系地址:长宁路599号大门内任职公示专用箱(邮政信箱旁),或长宁路599号长宁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邮编200050)

网上举报:“12380”举报网站(http://www.shanghai12380.gov.cn)。

我们将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履行保密义务。为便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请在反映问题时,提供具体事实或线索,并请提供联系方式,以便将核实情况作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