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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关于人才公寓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0-09-26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上海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优化长宁人才发展环境,加快集聚符合长宁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为优秀人才提供临时性居住条件,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长宁区人才公寓是根据区人才战略要求和经济发展需要,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社会机构运行管理,以略低于市场同类房屋的租赁价格,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设施和服务,面向本区一定范围内的中高端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提供的过渡性居住用房。

(二)发展人才公寓以政府引导、社会主办、市场运作、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为原则。

二、入住对象

(一)入住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在企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现代业态商业、高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2、所在企业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在长宁区;

3、所在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所在企业为招商引资企业,经主管部门评估发展前景良好,并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审核同意的;

4、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本科以上学历并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或专业技术带头人、国家认定的二级以上高技能人才;

5、与企业依法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专业领域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标准,由各部门根据各领域具体情况并参照第(一)条标准制定,报区人才办审核同意。

三、补贴标准

(一)对经认定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给予相应的房租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或专业技术带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

2、国家认定的二级以上高技能人才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其中被聘为首席技师的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

3、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专业领域人才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

4、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二)房租补贴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一年,每位人才享受房租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两年。一次房租补贴期限结束后,再申请房租补贴的,须重新按程序办理申请、审核手续。

四、鼓励社会力量经营人才公寓

(一)倡导整合现有社会资源开发人才公寓。倡导经济型宾馆酒店、酒店式公寓和招待所提供全部或20间以上的房间作为人才公寓经营管理;倡导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将闲置的厂房、仓库、存量住房等建筑依法改建为人才公寓。

(二)人才公寓需满足居家生活需要,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提供较完善的生活服务,提供人才进行交流和娱乐的公共场所。

(三)人才公寓运营企业需注册在本区,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应的行业经营要求。

(四)人才公寓运营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优惠时,公安、规划、房管、工商、税务、消防等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五)鼓励有需要的企业积极出资参与建设人才公寓。

五、管理监督

(一)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人才公寓政策和重大工作的协调决策;区人才办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各有关部门配合区人才办开展相应工作。

(二)区人才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检查监督。

六、资金渠道

本意见所需资金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附则

(一)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区人才办负责制定并解释。

(三)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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